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及《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市科委启动重庆市2009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一、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1、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2、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计算给予拨款奖励。(《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3、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4、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保险补贴。补贴方式为按年度定额补贴,标准为年度科技保险保费总额的30%-70%。(《重庆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66号)
5、市内主要区县相继出台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江北区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九龙坡区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部分增殖税地方留存部分的减免等。
三、申请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至所属区县科技管理部门
1、电子申请数据。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传。
2、纸质资料,一式两套。包含: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高新技术产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旦提交不再退回,不再允许修改。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不符,以网络提交资料为准。
四、其它事项
截止时间:9月25日
材料报送地点:各区县科技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市科委 李俊 6760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