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2009年 11月 17日 12:06:56 来源: 产业局
重庆北部新区商务局
关于申报“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北部新区各信用担保机构:
为鼓励对中小商贸企业贷款积极担保,缓解中小商贸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重庆市拟就信用担保机构对中小商贸企业的贷款担保给予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补助范围
2009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增担保贷款额,并且符合:
1、 新增担保贷款额是为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不包括外贸企业,下同)提供的担保;
2、 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时间不超过2年;
3、 担保费率(包括收取的所有费用)不超过2.5%,且新增担保贷款额未获得其它市级以上财政补贴;
4、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汽车以旧换新”等贷款优先安排。
二、 担保机构条件
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市级担保机构2000万以上,区县担保机构1000万以上;
2、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管理金;
3、 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4、 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
三、 补助标准和资金用途
1、 对担保机构的补助,根据其担保时间长短按季据实核算,补助标准为每年不超过担保额的1%;
2、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四、 申报资料(略)
五、 报送方式(略)
请区内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见通知后速向北部新区商务局申请办理,主办工作人员:陈莲,联系电话:6311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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