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0年 04月 20日 14:18:25 来源: 产业局
关于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投资〔201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委)、各有关企业:
2009年,财政部、工信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进口必需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我委和企业共同申报,我市重庆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船重工(重庆)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获得2009年下半年进口免税资格。
根据工信部今年3月16日专题会议精神,我委开始受理企业进口免税资格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4月15日至4月月30日为受理有效期,逾期不予受理。为避免申请企业因补正申请材料逾期,建议申请企业于4月20日前完成材料初稿送我委初审后再按规定正式报送。
二、企业申报条件
拟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资格的企业,应符合《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企业必须是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的附1)所列装备和产品,并且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的附2)所列零部件及原材料,避免盲目申报。
另:(财关税〔2009〕55号文件可从财政部、海关总署、市经信委网站规划投资栏目下载)。
三、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一式五份胶装成册,报我委三份,抄报重庆海关和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一份。同时,填报《2010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企业基本信息表》、《2010年度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2010年度销售合同汇总表》等三份表格。企业下属多个子公司申请享受政策的,由其母公司统一上报申请文件。
四、有关要求
1.请各企业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正式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我委规划与投资处,过期不再受理。
2.根据工信部2010年3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关于落实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会议要求,2009年申报成功的企业原则上今年不再申报。但由于今年国家将风电和数控机床的享受政策的设备技术规格明细作了调整,已享受此项资格的企业今年要重新申报。但调整细则尚未出台,近期将在财政部网站上予以公布,请各申报企业随时关注财政部、工信部、海关部署等网站,获取最新情况。
3.今后凡已享受上年度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每年的3月31日前应按照《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财关税[2009]55号附件1的附5),将上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新年度进口计划,分别如实报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报我委、重庆海关和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4.已享受上年度进口免税政策的企业,如企业有关条件发生变化,影响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和我委、重庆海关、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以及时妥善解决。
5.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要求,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工信部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的制造企业还应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请各区县经信委、各有关企业抓紧将通知传达有关企业区或下属企业,并组织企业按有关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附件下载: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免税相关文件
联系人:规划与投资处胡红兵 ,联系电话:63898636
电子邮箱:touzichu2002@163.com
二○一○年四月八日
相关附件:附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免税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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