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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税 收

  1、在北部新区的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加技术性收入或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总产值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北部新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重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可按当年利润额的3—5%在税前提取风险补偿金。

  3、北部新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北部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5、北部新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财 政

  6、在北部新区经重庆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2001年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地方分成的增长部分(新设立企业“增长部分”按该区“两税”当年平均增长率计算)可由北部新区财政以入股资本金的方式全额安排,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7、在北部新区投资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注册资本达1亿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亿元以上的,经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在北部新区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由北部新区财政作为专项资金全额安排,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生产经营。

  8、在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对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9、“十五”期间,北部新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全额返还北部新区,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养路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北部新区全额留用。

  10、“十五”初期,市财政安排投入5000万元北部新区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11、北部新区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直接收取并全额留用(上缴中央的除外)。

  12、重庆市争取的国债项目优先安排北部新区;北部新区的重大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债支持。   13、在北部新区实行开拓国际市场、国际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贴息。

  14、在北部新区实行出口加工区出口商品企业每出口1美元予以2分贴息。

  15、在北部新区实行出口加工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贴息。

  16、北部新区内应收取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扣除并上缴市财政后全额返还北部新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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