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庆概况 经济社会 政务公开 企业办事 招商引资 社会监督 便民服务 社会信用

 

 
优惠政策


  国土房管

  17、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18、北部新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国有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北部新区内的建设用地现场踏勘、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涉及规划调整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等事项全部由北部新区中的相应机构办理。

  19、非农业建设征用北部新区的耕地,耕地开垦费按照市政府令第54号下限的70%(即14元/平方米)收取。

  20、对北部新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倾斜政策,根据北部新区发展需要确保建设用地。

  建设规划

  21、北部新区内由经开区、高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报建、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招投标、建设配套费征收、打印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建设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招投标活动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22、建设项目涉及高危险行业的矿山、危险物品、石油、电力、燃气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和输送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工作须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需进行安全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对劳动安全设施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改为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23、北部新区建设项目防雷行政管理工作,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按照《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须进行防雷工程设计,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气象防雷技术机构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质量监审、工程竣工验收;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防雷工程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   24、在北部新区内,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已分别在经开园、高新园完成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经控规评价属易发区范围的,在实施具体建设项目时应进行地质灾害评估;不属易发区范围的,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建设项目所在范围内尚未进行区域性地质灾害评估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25、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设计咨询、防雷技术、安全评价、职业卫生技术、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对北部新区的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应根据北部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限时完成设计、评价、评估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收取相关费用,鼓励给予减缓免优惠政策。以上中介服务机构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建设单位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

  26、国务院、市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证券资金及需要国家或市综合平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除外,对北部新区地域内凡属市级审批权限的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或登记备案)、可行性研究、年度投资计划审批及颁发投资许可证等计划行政管理,分别由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的相应部门办理。   27、北部新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100%返还北部新区用于城市建设;对驻园区的产业项目的厂房建设,配套费全免。

  28、对北部新区产业项目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教授的住宅,以经济适用房政策对待,配套费减半征收。

  29、在北部新区立项的建设项目,招标费由北部新区收取并使用,交易费由市建设工程所统一收取,50%返还北部新区。

  其它

  30、对北部新区采取“普惠加特惠”的政策倾斜,现行给予北部新区的政策保持相对稳定。允许其在政府、企业和市场配套改革与国际接轨方面先行先试。

  31、将建设、国土、环保、卫生等市级行政管理和收费权限下放给北部新区,支持北部新区根据工作实际,减少行政管理程序和收费,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收费标准。

  32、市级各部门建立 “对口支持服务制度”,落实支持项目和资金。继续落实各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用好已经下放的规划、土地、配套费方面的管理权限,落实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权限。

  33、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通过协调,实现在北部新区统一共享。

  34、在北部新区设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可放宽。支持有条件的中方自然人经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后,作为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投资者。

  35、北部新区收取的交通规费全额返还。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3300号